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昆明
被 告 簡良鐵
被 告 徐志偉 ( 徐國連 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嘉梅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嘉慧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徐鴻榮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啟鳳 (徐國連之繼承人)
3樓
被 告 徐廖熟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黃 達
訴訟代理人 黃文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何佳臻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及各上
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用,分列計算如下: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黃昆明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4
1,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
⒉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簡良鐵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2
4,922元【計算式:28.36平方公尺×55元/平方公尺=1,560元
;1,560+123,362=124,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995元。
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 黃達 部分核定為新台幣58,6
70元【計算式:76.21平方公尺×55元/平方公尺=4,192元;4
,192+54,478=58,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⒋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徐志偉、徐廖熟部分核定為
新台幣159,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
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徐志偉、徐廖熟、徐嘉梅、
徐嘉慧、徐鴻榮、徐啟鳳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103元【計算式
:38.24平方公尺×55元/平方公尺=2,1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