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昆明
被   告  簡良鐵
被   告  徐志偉徐國連 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嘉梅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嘉慧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徐鴻榮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徐啟鳳 (徐國連之繼承人)
            3樓
被   告  徐廖熟 (徐國連之繼承人)
被   告 黃 達
訴訟代理人  黃文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何佳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及各上
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用,分列計算如下: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黃昆明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4
 1,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
⒉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簡良鐵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2
 4,922元【計算式:28.36平方公尺×55元/平方公尺=1,560元
 ;1,560+123,362=124,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995元。
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 黃達 部分核定為新台幣58,6
 70元【計算式:76.21平方公尺×55元/平方公尺=4,192元;4
 ,192+54,478=58,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⒋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徐志偉、徐廖熟部分核定為
 新台幣159,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
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徐志偉、徐廖熟、徐嘉梅、
 徐嘉慧、徐鴻榮、徐啟鳳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103元【計算式
 :38.24平方公尺×55元/平方公尺=2,1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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