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19號
原   告  蔡佩儒
上原告與被告 陳炎 諄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一段139號) 陳明 被告之神明廳屋頂超出範圍所
占用原告之土地面積為何,並提出原告主張其所有土地及被告建
物之謄本資料,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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