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19號
原 告 蔡佩儒
上原告與被告 陳炎 諄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一段139號) 陳明 被告之神明廳屋頂超出範圍所
占用原告之土地面積為何,並提出原告主張其所有土地及被告建
物之謄本資料,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