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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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1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與債務人 李杰諾 (原名: 李佑宗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以外,尚餘2,37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
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