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602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告 王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