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558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被告 劉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晉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劉晉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婕寧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劉晉倫負擔。如對被告劉晉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李婕寧給付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零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290元
合 計 5,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