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陳家銘
相 對 人 黃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因不知相對人之住所
,請求以相對人之電話號碼查詢電信資料,經查相對人之戶
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已遷入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