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被   告  雷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永康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4月29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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