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王甯玄
被 告 馬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瑋敬起訴時籍設臺中市東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