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陳富美 被告 陳藏固
高正吉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2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陳藏固、高正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共同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家慧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