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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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6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尹金秀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豐
連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6號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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