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補字第493號
原告 陳素好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玠良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