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事聲字第1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宗榮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