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事聲字第1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宗榮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