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2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號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以「車號000-000號車主」為被告提起本訴,然未提供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經本院查詢車牌號碼車號000-000號之車籍資料及調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車號000-000號車主為本件事故行為人之相關證據資料。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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