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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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88號
原   告  江忠信
被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完整當
事人欄,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訴訟資料及裁判費,該通知已於109年
2月19日合法送達(院卷第11頁送達證書),然原告逾期仍未
予補正,亦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在卷可憑
(院卷第15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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