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368號
原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金威志
上原告與被告 吳雅雯 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捌佰陸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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