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昱賢   現於花蓮縣○○鄉○○路○段○○○號房1
相 對 人  李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扣押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收取扣押款事件
(本院109年度潮補字第64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於臺灣花蓮監
獄服刑已服刑10年之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花蓮監獄在監
執行證明書可稽,又聲請人於106、107年間並無收入,有其
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10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又依其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無理由。揆諸首開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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