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忠憲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訴訟代理人 陳品麗
蔡清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3
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