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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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7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岳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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