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姚孟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