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沛琪即劉秀英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0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沛琪即劉秀英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44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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