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原告 陳禹溱 被告 唐浤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2年3月14日死亡等情,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