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8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7號中華民國94年0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1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甲○○確有受退去之請求仍滯留其內之犯罪事實,應成立犯罪云云,惟被告並無留滯他人住處之犯罪故意,犯罪不能證明,業經原判決於理由欄貳、被告甲○○部分中說明綦詳,檢察官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嚞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