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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