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甲○○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系爭土地辦理重測公告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彰化政事務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註明本件為民國九十年地籍圖重測區內,並擬於本年十月一日起辦理確定公告。是系爭土地於重測後除土地標示、地段、地號變更外,其地籍圖形及面積亦可能變更,不僅影響及於本件當事人意願之分割方案,亦與本件判決有關,是以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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