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銓興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振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