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土地已列入九十年度地籍圖重測區內,其面積應依重測公告為準,重測後除土地標示、地段、地號變更外,其地籍圖形及面積亦可變更,不僅影響當事人之分割方案,亦與判決有關,經於九十年七月六日裁定命於系爭土地辦理重測公告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向彰化縣政府函明系爭土有否辦理重測,覆稱:該地號尚未納入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有彰化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府地測字第00000000000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慧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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