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О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六二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五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未予聲請羈押,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甲○○到庭說明,亦未獲置理,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