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68號聲請人甲○○
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3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郭忠雄彰化中央路郵局│96年6月13日│33,300元│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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