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5號
原   告  楊京龍
訴訟代理人  葉梅英
被   告  丘麗菲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被   告 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8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
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