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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