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寶珠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9565號、100年度偵字第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寶珠共同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其與 洪麗芬
就上開犯罪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