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被   告  黃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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