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花簡字第40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民國86年
丙○○民國91年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所繼承 邱玉娟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
玖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壹
元自民國97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所繼承邱玉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