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903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3,8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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