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18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04月26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9900111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4月20日23時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段○號(優勝美地汽車旅館202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 蔡顯助 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按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
人甲○○於警詢時固辯稱:伊是在上揭汽車旅館內玩電腦
及與男客聯天,後來上廁所出來,男客就自己看A片打手
搶,之後離開房間就遇警方臨檢,伊沒有與男客從事性交
易云云。惟坦承其在臺中市○區○○路○○號之18度KTV
兼職,以每節時間1小時、代價1,200元,陪客人伴唱、喝
酒聊天,其可從中獲取600元之薪資,另男客帶出場是3小
時,費用共3,800元,其可從中獲取2,100元之代價等語。
(二)經查,證人蔡顯助於警詢時證稱:其於99年4月20日21許
,進入臺中市○區○○路○○號之18度KTV,店經理即李
德明向其介紹被移送人為其服務,並說明內容及費用,以
3小時3,800元計算,並可帶小姐出場從事性交易,且已將
費用交付予店經理,而在被移送人進入包廂為其服務半小
時後,即約其出場到優勝美地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為警
查獲時已完成性交易行為,性交易過程有使用保險套等語
;另證人 李德明 於警詢時證稱:被移送人與男客蔡顯助從
事性交易行為其所媒介,而男客蔡顯助來店時,是經由其
介紹消費方式,內容為小姐陪客人唱飲1小時1,200元,清
潔服務費200元,另男客可帶小姐出場逛街吃東西,如果
想進一步從事性交易要跟小姐講,小姐願意是小姐個人的
行為等語,足認被移送人在18度KTV之兼差內容,係以
陪客人唱飲及可與男客從事性交易等性質;再者,證人蔡
顯助到18度KTV消費,於店經理李德明介紹後,即將費
用3,800元交付李德明,為李德明自承在卷,顯然證人蔡
顯助來店除由被移送人陪唱外,其意在與被移送人出場從
事性交易行為;又證人蔡顯助既已交付出場費用,並帶被
移送人出場後便直奔汽車旅館(參卷附由員警自18度KT
V跟隨被移送人與證人蔡顯助前往優勝美地汽車旅館之路
線圖1份及跟拍照片4幀), 益見渠 等到汽車旅館係從事性
交易行為甚明,況被移送人與證人蔡顯助間彼此互稱沒有
仇恨及財務糾紛,衡情證人 蔡明顯 應無設詞誣陷被移送人
之理,是證人上開所為之證詞,應可採信。此外,復有移
送機關員警製作之職務報書,臨檢紀錄表各1份、汽車旅
館內之現場照片2幀等附卷稽,足徵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
,應與證人蔡顯助已完成性交易行為。是被移送人係基於
營利意圖,與證人蔡顯助從事性交易,而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應堪認定,至被移
送人於前揭所辯,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