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服刑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參照最
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然經本院依職權向
台灣花蓮監獄函查聲請人目前於監所受刑期間是否有金錢款
項或其他有價物品或工作獎金存放監所保管,經台灣花蓮監
獄函復以:聲請人有保管金51206元(至99年5月4日止)及
勞作金3535元(至99年2月12日止),是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致無法繳納對相對人丙○○、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提解費17440元,自非
無疑,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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