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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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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