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姜端林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