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