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7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鍾立民 被告甲○○
之五號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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