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
原   告  余淑芬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淑烊 律師
被   告  賴桂香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五月十三日」記載,應更正為「
五月三十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