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丁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紀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