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移送人 李振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24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87267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振源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03時15分許
,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2020韓國瑜總統後援會(總會
)」貼文「 蔡英文 沒招了,民進黨除了抹黑栽贓以外,剩下
一帖藥給選民服用。就是下個月發放超收稅款給每位國民25
00到3600的福利金挽救選情」等語(下稱系爭言論),涉嫌
散布謠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規定:「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鍰。」,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
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
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
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
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形,,始為本條規範對象。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
間有於上開網頁發表系爭言論,惟辯稱上開內容是其個人臆
測本次2020總統大選選舉政見政治時事之個人看法,並不至
於會使觀看者或聽聞者產生畏懼、恐慌等語。衡以被移送人
雖有散佈上開內容,然觀諸系爭言論全文,應無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可能,核與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範之行為不同。是依上開說明,實
難認與該條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
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