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上訴人   林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40,138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79,212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新台幣
219,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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