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6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雅然 人異議人即債務人 張佩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6年8月21日送達於異議人張佩玲、106年8月22日寄存於異議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異議人張雅然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於民國106年9月1日均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6年10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