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債權人 洪龍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田永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票號SA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又上開支票發票人為永銓營造有限公司,債權人未表明是否係依據票據關係對該公司請求給付票款,如是,請更正債務人為永銓營造有限公司,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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