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23號異議人 左克強 代理人 陳志峰 律師相對人 吳珈萱 列當事人間就假扣押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4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以本院10
6年度司裁全字第444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對異議人提出之假扣押聲請,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2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於106年7月20日具狀提出異議,惟異議人提出異議時,已超過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異議程序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