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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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8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陳
柏宇、 陳柏成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07號支
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
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
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