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06號上訴人 侍建勳 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價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6,796,000元、8,575,015元,上訴人就土地、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各為726184分之4245、10分之3,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670,688元(計算式詳後述),此有土地暨建物謄本、鑑定報告存卷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所有權人1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2小段605,4830000000分之4245被代位人 侍德義 2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2小段605,483726184分之4245上訴人侍建勳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所有權人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785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七層:119.06合計:119.06陽臺:10.9910分之7被代位人侍德義22785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七層:119.06合計:119.06陽臺:10.9910分之3上訴人侍建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