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06號上訴人 侍建勳 即被告號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鄭璟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前經本院於110年3月22日裁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0,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因該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廢棄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371,015元,有上開裁定各1分可參(見二審卷第5至6、39至41頁),依此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016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尚應補繳311,718元(計算式:353,016-41,298=311,718),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楊環宇

更多裁判書